建议立即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诉讼处理,越晚越麻烦。本人上个月有一起跟你情况类似的案子判决书可以拿参考,本人是专门做诉讼离婚领域的律师,欢迎来事务所碰面具体聊或电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
您好!民法典婚姻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下: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
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规定:“婚前或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
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
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
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
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
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定”的约束
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
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想产生效力,除了
要签订赠与协议以外,还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
续,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赠与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