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这样办理:1、夫妻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5、过了冷静期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
离婚证这样办理:1、夫妻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协议离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发放离婚证的条件是符合法律离婚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二、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三、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四、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离婚证,再办理结婚手续;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就相当于离婚证,不需要特意办理离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