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包头的商业领域里,一场因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引发的商业纠纷正悄然发酵。
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与作为设备供应及安装方的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总价款达3,697,000元的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依照约定提供了12台电梯设备并完成安装,大部分电梯也顺利通过了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然而,看似顺利的背后,双方却在工程款支付和
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设备及安装款、保证金等共计144万余元,于是果断提起
仲裁,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就此开启。
争议焦点:付款、验收与保证金的博弈
这场仲裁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错综复杂,如同一团迷雾笼罩着整个案件。首先是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合同明确规定部分款项需在“电梯安装完毕并通过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办理准用手续”后支付,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完整的验收手续(如电梯备案证)为由,坚称付款条件未达成。其次,12台电梯中有2台食杂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所监督检验,也未经验收合格,这部分设备的款项是否应支付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申请人缴纳的37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全额返还,也成为了双方博弈的关键。
仲裁裁决:部分支持显公平
仲裁庭经过严谨细致的审理,作出了部分支持康姣岭律师代理方请求的裁决。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电梯设备及安装款354,320元,仲裁庭仅支持了10台合格电梯的前三期欠付款及部分安装欠款,未支持未经检验的2台食杂梯相关款项。对于履约保证金,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50%,即185,000元,剩余50%因未满足“办理准用手续”的合同约定,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共计19,01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144.15元,申请人承担11,874.85元。这一裁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公平正义,但也让双方都有了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律师发力:专业智慧化解难题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法律战争中,康姣岭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宛如一位经验丰富的指挥官,有条不紊地开展证据梳理与提交工作。她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了核心证据,包括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银行回单以及10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这些证据如同锐利的武器,确凿地证明了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及大部分设备已合格交付的现状。
面对被申请人关于“未验收”的抗辩,康律师展现出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进行了有力反驳。她主张检验报告出具即视为合格,且准用手续办理责任在于使用单位,这一观点如同一颗重磅炸弹,成功打破了被申请人的防线。在康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尽管未能全额追回所有款项,但仲裁庭确认了已合格电梯的债权,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超过54万元的设备款、保证金及费用(含仲裁费),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启示:企业维权的警钟
这起电梯采购纠纷案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在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中,严格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至关重要。企业不仅要做好设备交付,更要确保手续完备,否则极易被对方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重视验收环节也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本案中2台食杂梯未经法定检验,导致相关款项无法追回,这给企业在项目收尾阶段提了个醒,必须确保所有设备均通过验收,避免“半拉子”工程影响整体结算。同时,企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康律师在庭审中提交的检验报告和付款凭证是胜诉的关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妥善保管合同、发票、验收单、沟通记录等所有往来文件,这些都是法庭上的“呈堂证供”。此外,关于保证金问题,合同中关于保证金返还的条款通常与验收挂钩,若验收环节受阻,保证金的返还也会受阻,建议企业在合同谈判时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限和协助义务,避免陷入被动。
康姣岭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法学系,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502201511974367。她就职于内蒙古金矢
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办理、刑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法律服务。服务地区为包头,联系地址位于包头市黄河大街98号金融广场A座16、17层。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或许康姣岭律师能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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