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可不可以退,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弊历的,可以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给付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需视情况而定: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买房定金不退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没有双倍返还定金是违法的,如果给付定金方违约不返还定金是合法的。
1、定金不能超过20%,是合法的。2、定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4、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5、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超出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1、定金不能超过20%,是合法的。2、定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4、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5、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定金最高额的限制,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超出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没有法定应该退还的事由,缴纳购房定金后不购房了不退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为以下原因缴纳购房定金后不购房了不退是不合法的:1、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定金是否可以返还视情况而定。所谓定金,即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定金不属于合同款,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商家倒闭不退卡犯法。如果商家倒闭,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商家不可要求消费者为了能够拿回自己的余额而进行非主动的消费,否则,就可能涉嫌强制消费。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门票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