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无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正确。因此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主体是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权进行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可确定为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答辩状:答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答辩人因XX运输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及其XX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等内容。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书。异议人:XX,女,××岁,×族,××省××市人,已退休,现住××市××区××路××号。异议事项:被告XX主体不适格;事实与理由:被告XX,并不是XX案的诉讼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合同中主体不适格也就是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简单的说也就是要求或者参与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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