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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2020.07.22 拆迁安置 298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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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尹利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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