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以下这些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种情形: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农用地的,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以下这些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种情形: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农用地的,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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