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法院对于审判权的划分, 而仲裁并不属于司法程序,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定,双方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约定仲裁,适用仲裁程序处理纠纷。
专属管辖案件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不能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管辖范围: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劳动仲裁不能约定管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无效约定的仲裁管辖有效。即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不能约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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