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这些: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这些: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几个特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的人身权不能转让。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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