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棘手案情:欠款难追,夫妻推诿责任
某果品服务企业为个人商户提供水果打包等全套配套服务,双方达成口头服务合同。商户接受服务后,多次支付部分服务费,但仍有五万余元欠款迟迟未结清。企业工作人员多次向商户本人微信催收无果,于是添加了商户配偶的微信,发送了对账凭证和欠款明细并进行催收。商户配偶虽在微信中多次提及家庭经济压力大、表示愿意努力挣钱偿还债务,但最终夫妻二人还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委托郑波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服务费等。庭审中,商户配偶抗辩称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未参与经营,该债务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
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商户配偶不服提起上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口子过日子,一起签了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后来同意一起还的钱,那肯定就是两个人的债。要是一个人借钱用来维持家里日常开销,像买菜、交
水电费啥的,也是两个人的债。但要是一个人借了一大笔钱,不是用来日常开销的,债权人得证明这笔钱是用到了两口子共同的生活、生产里面,不然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商户配偶虽然没有在服务合同和欠款凭证上签字,但通过微信聊天表示愿意偿还债务,这就符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所以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法院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定夫妻二人共同还款的责任划分。
(2)办案神操作:郑波律师抽丝剥茧觅真相
接受委托后,郑波律师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能否凭借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构成债务事后追认。为此,他展开了一系列专业且细致的工作。
首先,他全面梳理证据材料,锁定关键微信聊天记录。收集整理了销货对账单据、过往付款转账凭证、微信完整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出商户配偶作出还款意愿的关键语句,固定“知晓债务、愿意筹款还钱”的电子证据。
其次,精准预判对方上诉抗辩方向。他预测到对方会提交
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来规避共同还款责任。郑波律师明确代理思路,指出配偶是否实际到现场参与经营并非认定事后追认的唯一标准,只要通过通讯方式知晓债务并作出还款意思表示,就构成事后追认。
最后,在二审庭审中精准发表代理意见。面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郑波律师指出其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即便上诉人在外地务工,也不代表对配偶经营项目不知情。他向法庭完整展示微信聊天原始记录,区分“情绪抱怨语句”与“认可债务、承诺还款语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3)精彩结果:二审胜诉,债权完美追回
二审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郑波律师的代理观点。法院认为结合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知晓配偶的经营业务和案涉债务,且有多处愿意筹款偿还债务的表述,已构成对案涉债务的事后追认。上诉人提交的社保、工资流水只能证明其工作情况,不能否定微信聊天体现的追认行为。
最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向委托人偿还剩余全部打包服务费,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诉讼相关费用。委托人的全部债权得到法律生效文书确认,为后续
强制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当事人对郑波律师的专业细致办案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
(4)律师经验谈:四点建议助力债权人维权
结合本案审理情况,郑波律师针对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提出新颖实务观点,给广大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是债务事后追认不局限于书面签字,微信聊天等电子通讯记录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必须有配偶手写签字的
借条等才能让配偶共同担责,其实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只要体现出知晓债务并愿意还款,就能构成事后追认。
二是配偶拥有独立工作、未亲临经营现场,不能直接免除共同还款责任。关键看配偶是否知晓债务并予以追认,即便不在经营地,微信承诺还款依然要担责。
三是不能单独截取聊天片段断章取义,认定追认要结合完整聊天语境综合判断。要区分情绪宣泄和债务追认的不同含义。
四是债权人维权建议:发生债务后,尽量和夫妻双方都建立沟通,留存完整沟通记录。一旦诉讼,完整的电子证据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材料。
郑波律师曾就职于
眉山市
东坡区人民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有多年办案经验,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等业务部门任职过,现任
四川良柄
律师事务所民商部负责人,还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和企业合规师(高级)。他处理过各类案件,秉持着“厚德崇法,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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