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法律上叫做混同。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和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两种情形。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以下情形: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有:合同承受,企业合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但是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以下情形: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要看合同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如果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则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是部分内容无效,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还需要履行。
一、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3、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4、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5、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不需要再履行该合同。因为合同已经终止,即合同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终止,合同双方没有继续履行该合同的义务。所以,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不需要再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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