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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

2023.12.22 债权债务 181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形式一般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
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和权益损害的一种行为,行为发生即相应地依法产生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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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07.13 2387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有哪些原因

    原因如下: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顾双浩律师 2019.08.17 2311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王鹤然律师 2019.08.02 2799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是哪些

    一般是采用约定的履行债务时的方式,如还款、支付利息、用产品或劳务清偿等方式。特殊的途径是因为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而变化,旧的履约方式已不适用,所以依具体情况的不同变更方式,有协商、调解、判决等。

    王衍祥律师 2023.11.07 128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情形是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3、抵销。

    顾双浩律师 2019.10.30 1411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3、抵销。

    项岩律师 2020.05.19 4565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形式一般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

    顾双浩律师 2019.10.31 1432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清算手段有什么

    一般是采用约定的履行债务时的方式,如还款、支付利息、用产品或劳务清偿等方式。特殊的途径是因为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而变化,旧的履约方式已不适用,所以依具体情况的不同变更方式,有协商、调解、判决等。

    王衍祥律师 2022.12.27 197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都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王衍祥律师 2022.05.05 305人看过

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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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四、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想请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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