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3、抵销。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3、抵销。
一般是采用约定的履行债务时的方式,如还款、支付利息、用产品或劳务清偿等方式。特殊的途径是因为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而变化,旧的履约方式已不适用,所以依具体情况的不同变更方式,有协商、调解、判决等。
一般是采用约定的履行债务时的方式,如还款、支付利息、用产品或劳务清偿等方式。特殊的途径是因为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而变化,旧的履约方式已不适用,所以依具体情况的不同变更方式,有协商、调解、判决等。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仍然存续,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自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对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典》规定的下列合同,被通称为提供服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