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有债权凭证。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
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案例】
2008年1月2日,李某承包范某处一项工程,同年5月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为60万元并订立协议书。2010年3月5日,李某又与陶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对范某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陶某,但未给付陶某债权凭证原件。该债权凭证的原件,于2008年5月4日由李某交于他人。后来,陶某向范某主张给付工程款,范某以该笔债权转让未生效为由拒付。陶某与范某、李某遂发生纠纷,故起诉来院。
【判决】
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没有交付债权凭证,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未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首先,没有债权凭证不能确定有效债权存在。本案中,在李某与陶某签订债权转让之前,李某已将其与范某的工程款债权凭证交给张某,张某又将此债权转让凭证交给同笔债权转让的
债权人孙某,从此行为可以看出此时李某对其债权已进行了处分,其是否仍与范某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存在疑义。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与陶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即尚失了应有债权转让的基础。
从而,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其向陶某转让债权时,并没有一并交付债权凭证原件。后来李某又将该笔债权再次转让给孙某,孙某持有该债权凭证原件进行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自己的债权转让有效。此时,李某对陶某的债权转让现已无法证实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其次,债权转让的权利须为不存在瑕疵的权利,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将债权转让给陶某时,已经丧失了对债权的处分权,该笔债权已不可进行转让,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将债权转让给陶某,该行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导致该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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