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由法院确定的,但是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债权申报期限应当在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向正在破产清算的公司申报债权,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的期限是三十日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仍然向请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清算组予以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部分的规定,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提交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
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要在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三十日内,或者自清算组成立公告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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