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还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法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法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债权人会议可以缺席,但是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