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还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还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可以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缺席,但是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是指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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