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可以不起诉担保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未经法院判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偿反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后,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并未形成明确、清晰的债权。如担保人有到期的一般债权,才可代担保人提起诉讼。
债权人可以不起诉担保人,债务人可以只起诉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保证人在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的,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可以选择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若担保人承担的系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先申请执行担保人。依据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不能变更新的债权人。2、担保人不是债权债务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决定债权债务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担保人只会被动的受到债权债务合同当事人的影响。3、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债权人不可以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担保人必须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转让之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处理。【相关延伸】问: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有哪些?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债权: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2.但是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