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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得擅自附加赡养条件

2022.01.06 婚姻家庭 105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一是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二是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三是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意味着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条件,该附加的条件亦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你姑父杨某的长子、次子以未耕种二老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对赡养父母的义务擅自附加条件,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他仍应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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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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