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从数罪指控到精准轻判——袁欣律师办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纪实
一、案件基础情况
被告人张某身为无业人员,受他人蛊惑,在仅获少量报酬承诺的情况下,应要求前往多家银行办理了三张储蓄卡及配套手机卡,并将这些卡证悉数交予他人控制使用。此后,张某未再参与后续资金操作,也未追问卡证的具体用途。经调查发现,这三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累计接收涉案资金达 26 万余元,且这些资金均为上游电信
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被骗款项。涉案流水明细清晰显示,多笔资金转入后迅速被拆分、转移,去向不明。
公诉机关依据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以及张某的供述,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提供卡证协助资金转移,同时指控其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概括认知,故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
罪名提起公诉,请求
法院依法对其
数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因原一审判决对罪名认定存在争议,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二、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的核心难点首先在于准确区分罪名。张某的行为究竟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细致分析。主观方面,要明确张某是否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这对于判断其主观故意至关重要;客观方面,需界定张某的行为到底是单纯的协助办卡交卡,还是深度参与了资金的后续操作,这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归属。其次,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虽然张某具有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未获利等情节,但如何综合考量这些情节,使其在量刑中得到恰当体现,也是需要谨慎权衡的难点。
三、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袁欣律师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后,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罪名定性方面,袁律师指出,张某的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作为初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在接受他人委托办卡时,仅知道对方可能用于“走账”,但并未被明确告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也无法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概括故意,因此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主观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而言,张某仅仅实施了办卡、交卡的协助行为,并未参与资金的接收、拆分、转移等后续操作,其行为本质是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涉案资金达 21 万余元,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 10 万元标准)。在量刑情节方面,袁律师强调张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悔罪态度明确;同时,张某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系被他人引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详情
法院经重审审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极为严格的审查,充分认可了袁欣律师辩护思路中的法律分析和事实论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确实不足以认定张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法院确认张某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五、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袁欣律师表示,办理此案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从细微之处寻找辩护要点。对于此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准确区分罪名是重中之重,需要综合考量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要全面细致地梳理当事人的各种情节,为其争取公正合理的量刑。普法提示广大群众,切不可因一时利益而随意提供个人银行卡等重要信息,以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即使看似简单的协助行为,也可能因对资金性质不明知而触犯法律。在面对他人的请求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遭受法律制裁。袁欣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诚信”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法律指引和警示。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