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2021.09.23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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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
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授权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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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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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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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原创作者要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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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的具体措施: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
沈辉律师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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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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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对此概括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所谓自动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以登记、发表、核准、申请而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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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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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救济;2、诉前禁令;3、诉前证据保全。其中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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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作品登记,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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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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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用申请才保护,当创作这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方毅律师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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