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属于贪污罪的未遂: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自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等。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贪污罪有未遂。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自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应把握以下方面: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