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即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且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即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分公司是在其营业范围内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合同有效。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的合同有效;如果超过总公司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则属于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如果经过总公司的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总公司没有进行追认的,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分公司依法签订合同有效,若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的,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分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的,该合同对总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且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且具有独立财产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对分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有效力要分情况而定。(一)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1、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2、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3、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分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的话一般是不需要签订相关合同的,只需要总公司下达相关命令即可进行商务往来。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就由内部机构进行追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当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补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补签合同即为有效。
分公司有签合同的权利,但需要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因为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只能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签订合同。
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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