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并非仅限于动手打人或造成物理伤害,其涵盖的范围更广。寻衅滋事没动手也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关于“未动手”的寻衅滋事行为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辱骂、恐吓等方式对他人进行精神压迫,或者通过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侵犯他人权益,这些行为虽然未涉及直接的肢体冲突,但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一般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有: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
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寻衅滋事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一系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或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侮辱罪则主要涉及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也就是当着第三者或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这两种罪名的具体构成和判定标准,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算累犯的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严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
寻衅滋事罪的判刑最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情况下,十年以后就不再追诉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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