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方、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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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报告编号:NO.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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