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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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提前解除租房合同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报告编号:NO.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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