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租赁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
1、租赁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该类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续为必要。2、租赁合同缺乏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的必然无效,不会对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产生任何否定作用。3、《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租赁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该类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续为必要。2、租赁合同缺乏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的必然无效,不会对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产生任何否定作用。3、《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即该类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续为必要。因为要式与否,主要涉及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是在合同成立阶段考虑的问题,而不是合同效力的问题。
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居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等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的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中介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中介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所以并不是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租赁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