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应以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范围为限。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建筑物。
在建工程抵押不需要预告登记,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是否办理预告登记不影响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效力。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是随土地走的。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包括以下这些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不需要预告登记,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是否办理预告登记不影响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期限一致。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期间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的抵押权期限无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权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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