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解决争议;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使用权争议;3、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地区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应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后更换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签订转让合同后,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受理范围: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
宅基地使用权人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法律规定,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