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2、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
质押担保是有主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主合同的变更当然会影响到抵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不影响法人变更。股权质押期间与法人代表变更是没有冲突的,如果股权质押的出质人是法人代表的,变更法人代表的时候,应该同时进行法人变更和出质人变更登记。
不能,股权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主合同的变更当然会影响到抵押的效力。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分配情况如下:一、如果变更经过了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二、如果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了债务的,则担保责任仍然由保证人承担。三、如果如果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加重了债务的,则变更后保证人不对加重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股权质押可以变更名称。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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