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和李某(男)均系
再婚,二人
结婚后,因彩礼、育儿、保姆费用等问题争吵不断,甚至发展到打架,婚后仅数月就
分居了。李某此前有一个儿子随其生活,两人的婚生子出生后,矛盾更是进一步激化。张某第一次
起诉离婚时被
法院驳回,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于是她再次起诉离婚。
婚生子出生3个月后就跟着张某和外婆一起生活,期间李某长期没有支付
抚养费。后来,李某的亲属带人强行抢走了未满2周岁的婚生子并将其隐匿起来,这使得双方在
抚养权和
探视权方面的矛盾愈发尖锐。
-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对方抗辩及证据:李某抗辩并反诉,他主张张某分娩、断奶方式不当导致孩子出现健康问题,还指出张某家庭成员有违法记录,认为这些情况表明张某不适宜
抚养孩子,要求更改抚养权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支持这些主张,李某可能提交了孩子的健康检查报告、张某家庭成员的违法记录证明等。
-律师拆解对方证据:对于孩子健康问题的证据,律师指出李某无法证明孩子的健康问题与张某的分娩、断奶方式存在必然联系,缺乏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证明。而关于张某家庭成员的违法记录,律师强调这与张某本人是否能够良好抚养孩子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以此来否定张某的抚养权。并且依据
民法典“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李某强行抢走孩子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
离婚。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考虑到孩子未满2周岁,且跟随张某生活时间较长,判决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在
财产分割方面,经过核算,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财产分割差价款2万元。对于张某提出的变更孩子姓氏的诉求,由于未获得双方一致同意,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结果: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提交了多组证据,分别证明己方更适宜抚养孩子、对方财产主张不实。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李某抢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且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不适宜抚养孩子,因此维持了一审关于抚养权归张某的判决。在财产分割上,虽然纠正了一审对分居时长的认定,但经过重新核算,依然维持李某支付2万元差价款的结果,兼顾了双方的收入差额与育儿支出。此外,孩子更名因未获双方同意仍被驳回,二审
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抚养权方面:在涉及抚养权的纠纷中,孩子年龄是重要参考因素,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同时,抚养过程中的实际陪伴和照顾情况、
抢夺隐匿孩子等行为对孩子成长的影响等也会被法院考量。
-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综合双方收入、对家庭的贡献、育儿支出等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财产凭证和收支记录,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合理权益。
-证据准备方面: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对于对方的主张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有效反驳。
-出庭应诉方面:积极出庭应诉,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放弃抗辩可能会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
-姓名:刘禹
-所属律所:
北京大成(
镇江)
律师事务所-执业身份: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法律业务
-历年执业荣誉:现为多家保险
公司入库律师,担任镇江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镇江市律师协会
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委员会委员,镇江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嘉宾
-个人执业理念:坚持以诚待人、专注办案、以解决问题为宗旨,执业以来,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凭靠专业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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