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医疗机构鉴定属于职业病,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一至四级工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需要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五至六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相应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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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报告编号:NO.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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