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家事无小事,专业温情解纷争
我是张月红,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也是海曙金石榴女律师维权站驻站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十四年,承办案件千余起。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处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案件整体概况
林某某是宁波银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8月工作中受伤,经仲裁,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242,778元,但未履行,强制执行也未到位。公司原由赵某某(持股90%)和钱某某(持股10%)共同经营,2014年增资至500万元,二人认缴期限均为2019年9月。2018年3月,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钱某某却以100元低价将其10%股权(对应出资额50万元)转让给赵某某。林某某因此诉请赵某某、钱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工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赵某某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钱某某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办理此案的阻碍在于,如何证明赵某某未按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钱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逃避出资义务和公司债务的主观故意。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梳理法律关系,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首先,收集赵某某出资情况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司账目、银行流水等,以证明其未按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接着,重点关注钱某某转让股权的细节,收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在二审阶段,成功补充提交了银某公司多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并揭示原股东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本质。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认为赵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按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钱某某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但公司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全部未履行,已基本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钱某某在知悉公司存在工伤债务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以100元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和公司债务的主观故意明显,其作为转让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就未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钱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银某公司对林某某所负172,778元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扣除赵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7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10.20元由赵某某、钱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注意收集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据,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如果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可能加速到期。原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若存在不合理低价转让且有逃避债务主观故意的,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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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宁波
律师简介
张月红律师,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宁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系宁波市首批名优律师(2020年获宁波市律师协会评定为“民商事领域·名优律师”), 同时也是宁波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专业资质与行业认可度位居宁波本地家事律师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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