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等。
具体来说,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1、企业的规章制度;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3、员工工作中表现的具体罗列;4、员工的主管表述;5、客户的投诉记录。
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辞退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4、如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以。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如是降薪的,降薪幅度不宜过大。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调岗降薪合法,但是应当给予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才能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薪资报酬属于合同中的重要约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对薪资进行调整。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才能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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