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
只有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丈夫才有权自行决定共同财产的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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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离婚后债务
离婚的债务的分担,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来认定,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一方独自承担。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报告编号:NO.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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