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住房公积金用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
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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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报告编号:NO.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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