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继承中残疾人能多继承遗产。2、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3、所以如果该残疾人有特殊困难并且有缺乏劳动能力的,就可以多分遗产;反之如果该残疾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也不存在困难的,则除非其他继承人同意,否则不能多分遗产。
残疾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子女可以不继承遗产。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放弃继承遗产时,应当作出明确表示,到期不表示的,视为愿意继承遗产。根据我过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没有这个特别规定,能不能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残疾人仅有一套住房的,对于唯一一套住房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只要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就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是否胜诉,法院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综合判断,决定在人民法院。
1、儿媳一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2、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具有继承权。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优于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的顺序办理。4、且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外孙在一定条件下能继承姥爷的遗产。如:遗赠扶养协议中写明由外孙继承的;遗嘱中写明由外孙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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