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行政机关告知重大行政处罚后五日内,由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公开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重大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行政机关告知重大行政处罚后五日内,由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公开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
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这些:(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责令停产停业;(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4)行政扣留。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等。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公开组织听证,听证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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