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例解析:从法律适用到辩护策略
一、案情详情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经调查,李某经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累计高达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2025年案发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因此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先是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包括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过程、获利情况以及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等。接着,全面阅卷,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精准定位李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方面的情况,从中挖掘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同时,积极与
法院沟通,就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充分阐述,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还系统检索法条与案例,为自己的辩护观点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撑,强化论证说服力。
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减少了两个月。
二、帮信罪解读
(一)
罪名释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情节严重”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本案中,李某经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60余万元,远超20万元的入罪标准,所以依法构成帮信罪。
(三)法定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本案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检察院建议一年四个月,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的。
三、辩护策略剖析
(一)深入了解案情
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深入探究其提供银行卡的各个细节,像是动机是什么,过程是怎样的,获利情况如何,以及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等。这些详细信息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精准定位情节
通过全面阅卷,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梳理,重点分析李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方面。从而精准定位出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法律依据。
(三)积极沟通法院
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将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充分表达出来,努力争取法院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四)强化论证依据
全面检索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凭借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撑,向法庭论证从宽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从宽处罚依据
(一)坦白情节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根据两高《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坦白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并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认罪认罚从宽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按照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一制度为李某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量刑空间。
(三)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
依据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办案机关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处于犯罪链条的最末端,与组织者、策划者存在本质区别,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退赃退赔
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退赃退赔既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在客观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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