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例解析:法律适用与辩护策略
一、案情回溯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经调查,李某经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累计高达6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2025年案发后,李某被成功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故而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先是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全面深入地了解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整个过程、获利状况以及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等诸多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筑牢了事实根基。接着,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剖析李某在犯罪链条里的地位与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以及认罪态度等,精准找出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法律依据。随后,积极与
法院沟通,就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详细阐述,全力争取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最后,全面检索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凭借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撑,向法庭有力论证从宽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帮信罪的法律剖析
(一)
罪名阐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罪指的是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还为其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准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其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其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其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其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其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本案中,李某经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到6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20万元的入罪标准,所以依法构成帮信罪。
(三)法定刑幅度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本案的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检察院建议一年四个月,此量刑建议是在法定刑幅度范围之内的。
三、辩护策略与律师工作要点
本案的核心辩护思路清晰明确,即在犯罪事实清晰、金额明确的状况下,最大程度地挖掘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有利的量刑结果。具体而言,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次会见,洞察案件全貌
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深入细致地了解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过程、获利情况以及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等详细信息,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全面阅卷,精准锁定从宽情节
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律师着重分析了李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关键因素,精准定位出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法律依据。
(三)积极沟通,力促量刑从宽
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进行深入沟通,就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进行充分且详尽的阐述,全力争取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四)检索法条案例,强化论证力度
律师全面检索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凭借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丰富的案例支撑,向法庭有力论证从宽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从宽处罚的法律支撑
(一)坦白情节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根据两高《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坦白能够充分体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是法院从轻处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认罪认罚从宽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切实为李某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量刑空间。
(三)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
根据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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