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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是否发生于保险等待期

2018.12.04 劳动纠纷 156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当事人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已充分注意到条款对己不利的地方,并合理地防范风险,亦如按前述的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可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9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此处的期间系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不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报告编号:NO.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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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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