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行为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复议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内。如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协议双方是协商之后签订的,法律地位平等,一般为民事合同,对协议不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若征地拆迁协议书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征地拆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拆迁协议书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应当依次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征收拆迁协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双方协商签订,法律地位平等,一般为民事合同,对协议不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撤回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处罚执行,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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