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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旭律师凭借再审判决撤销房产过户行为

2026.08.17 房产纠纷 2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胜诉案例:房产份额成功追回,债权权益有力维护 一、案情曲折:房产执行引发系列争议 某债权人因曹某欠款117500元未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曹某及其前妻曾某名下的小区房产。曹某儿子提出执行异议,称房产在父母多年前离婚时已协议赠与他。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法院随后解除查封。 然而,解封仅一个月后的2024年1月,曹某与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曹某将名下50%的房产份额以10万元卖给曾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房产变为曾某单独所有。之后,原告委托朱春旭律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论,即曹某儿子不能排除对房产的执行。但此时曹某名下房产份额已过户到前妻名下,于是原告委托朱春旭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曹某与曾某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恢复房产原状。 二、办案精细:多维度剖析突破关键 (一)梳理脉络寻突破 接手案件后,朱春旭律师系统梳理全过程。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三级法院多次裁判,法律关系复杂。从曹某与曾某离婚调解约定房产赠与儿子但未过户,到曹某欠款引发执行,再到执行异议、二审改判解封、解封后房产过户以及再审改判等一系列事件,朱春旭律师敏锐发现,解封和过户基于二审判决,如今二审判决被撤销,过户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且“买卖合同”无实际支付凭证,结合执行程序中的交易及双方特殊关系,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原告债权。 (二)精准运用法律规则 庭审中,朱春旭律师提出核心观点。一是过户行为因二审判决被撤销而丧失合法性,应恢复至原始登记状态。二是名为买卖实为无偿转让,虽有合同约定但无支付凭证,价格低于合理市场价70%,结合双方曾是夫妻关系,实质系无偿转让财产。三是该转让行为降低曹某偿债能力,损害原告债权,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法定要件。 (三)严密逻辑破抗辩 被告曾某辩称过户行为基于二审判决不属于逃避债务,曹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赠与且同意以买卖形式过户给母亲。朱春旭律师有力回应,指出二审判决已被再审撤销,基于该判决的行为均丧失合法性;离婚调解书赋予曹某某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不能对抗原告债权人撤销权;所谓“买卖”无实际支付凭证,实为无偿转让,依法应予撤销。 三、胜诉结果:房产份额成功回归 某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全面采纳朱春旭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撤销曹某与曾某房产50%份额转让行为,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产50%份额恢复登记至曹某名下,曹某支付原告律师费75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7216元由曹某负担。朱春旭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债务人转移的房产份额,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专业观点:深度解读指导实践 (一)再审翻案后财产转移应归原状 本案创新之处在于,二审判决被再审撤销后,基于该判决的财产变动状态自动丧失合法性。执行程序中的解封和过户依赖二审判决,判决被撤销后,相关行为应恢复原状,为类似复杂案件提供法律路径。 (二)穿透认定买卖实质 法律审查不能仅看合同形式,要穿透交易实质。本案中虽有买卖合同但无付款证据,价格不合理且交易发生在执行敏感期、双方为离异夫妻,足以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依法应撤销。 (三)厘清赠与与物权区别 离婚调解书中房产赠与约定仅赋予受赠人债权请求权,非直接取得物权。房产未过户前,曹某仍是所有权人,其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厘清了“赠与约定”与“物权归属”本质区别。 (四)强调撤销权维护债权公平 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典型应用。当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果断行使撤销权,这不仅关乎个案维权,更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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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旭律师
朱春旭律师
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嘉兴执业13年
综评5.0 帮助1254人获好评数161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朱春旭律师,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有执业律师15人、实习律师2人、行政辅助人员多名,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成立以来,主要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非诉讼案件等。朱春旭律师自2013年3月正式执业至今,主要执业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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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旭

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

朱春旭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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