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新疆乌鲁木齐,有一家建筑劳务
公司遭遇了一场棘手的追偿权纠纷难题。2024年11月,该劳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清包工承包合同》,给对方的工程项目提供钻孔施工劳务。合同里明确规定,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自己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工程公司承担;要是产生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以及雇主责任保险不能赔付的费用,都由工程公司承担。
可工程公司却一直没按约定支付雇主责任保险保费。2024年11月14日,劳务人员王某在项目现场作业时,右手被滑落的钻机钻杆砸伤。2025年1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对劳务公司来说,垫付近十万元
工伤赔偿款,让公司资金压力巨大。而发包方工程公司不仅没支付保费导致保险缺失,事后还找各种理由拒绝承担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责任。无奈之下,劳务公司委托了新疆美愿
律师事务所的程杰超律师维权。
劳务公司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工程公司未支付保费导致雇主责任险缺失,劳务公司作为法定投保主体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程杰超律师仔细核对了《清包工承包合同》等关键证据,发现依据合同第六条第8款,雇主责任保险费用是由工程公司承担的,其未支付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这才让原本应由保险覆盖的风险完全暴露出来。所以,劳务公司虽然是法定投保主体,但已经履行了工伤保险投保义务,缺失的只是应由工程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险。因此,劳务公司在垫付后享有全额追偿权。
赔偿调解金额差异如何应对?
第二个问题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与调解金额之间存在差距,对方可能以此为由抗辩。对此,程杰超律师梳理发现,根据合同第七条第3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
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费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标准为近6万元,虽然调解金额高于此数,但这是经过
仲裁委确认的合法调解,并且工程公司对超出部分并未同意。所以,程杰超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按比例承担的主张,有理有据。
能否让
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由于工程公司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个核心问题就是能否将股东李某纳入追偿范围。程杰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即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策略上,程律师同时向工程公司主张垫付款项、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损失,并把一人股东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程杰超律师的努力,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
市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近6万元及自2026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3.0%),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84元,由某工程公司负担750.81元。
程杰超律师是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后参与办理了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在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办案思路,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些领域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程杰超律师这样专业靠谱的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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