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无效指招标程序违法不合法,此时签订的合同一般无效。法律规定招标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无效会破坏合同合法基础。法院通常认定这类合同自始无效,部分独立合法内容效力可另考量。

招标公告一般不具有合同效力。从性质看,它属于要约邀请,不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从合同订立过程讲,招标公告阶段双方未就具体内容达成一致。虽招标人受一定约束,但这不等同于招标公告有合同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还不具有合同效力。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具有效力。

招标无效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民法典》等规定的生效要件。招标程序有无效情形,但合同本身符合要件仍可能有效;若因违法或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能无效,需具体分析。

招标无效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若招标是订合同前置必经程序,且法规规定违招标程序合同无效,招标无效常使合同无效;若招标非法定必经程序,或瑕疵不影响合同实质且双方事后达成一致合法,招标无效合同可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