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法典》遗嘱可以指定顺位继承人,并不是不能指定法定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没有先后顺序。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不一定份额相等并且有的继承人可能多分,有的继承人可能少分甚至不分。但是无论多分还是少分还是不分都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报告编号:NO.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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