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且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其内容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公证遗嘱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等。
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这些:(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等。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财产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审查的,但审查的事项不仅包括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还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遗产的分配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还要审查遗嘱当中的这些财产是不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这就可以看出,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只要立遗嘱人愿意,而且有行。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遗嘱书、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是两个不同的公证。 一、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二、公证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三、公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四、公证遗嘱需要审。
按照公证的一般程序公证。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审批。5.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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