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这就可以看出,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只要立遗嘱人愿意,而且有行。
公证过的遗嘱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更改。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它遗嘱加以撤销、变更。
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不能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遗嘱的订立方法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打印遗嘱;4、录音录像遗嘱;5、口头遗嘱;6、公证遗嘱。遗嘱成立的条件有立遗嘱人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动产遗嘱也是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订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写遗嘱应包含的内容有以下这些: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等。
订立录音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录音遗嘱的订立是: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内容;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等;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时间等。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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