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作为临床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并非所有确诊患者都能顺利获得重疾险理赔。
湖南益阳的一起重疾险理赔纠纷中,当事人投保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
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引发争议。投保人蔡某主张,其投保时平台问询内容并未涉及甲状腺结节病史,且投保前后检查均提示良性,不存在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则坚持其未如实告知,应予
解除合同并拒赔。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由专业保险律师团队代理并推动解决。
(一)纠纷起点:从投保到未如实告知
蔡某此前通过网络投保一年期重疾险,投保时按照平台界面提示完成健康告知问卷勾选。投保数月后,蔡某例行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手术切除治疗。术后蔡某持病历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甲状腺结节病史。保险公司同时援引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主张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蔡某认为保险公司断章取义:投保问卷并未询问甲状腺结节相关情况,其按问卷内容如实作答;术前多次检查均提示结节为良性,其主观上并无隐瞒的故意。双方沟通无果,蔡某委托专业保险律师团队处理。
(二)拒赔争议: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
接受委托后,团队系统梳理案件脉络,形成清晰的代理思路。关键事实层面,团队从平台后台调取投保当日的完整问卷勾选记录与页面截图,确认投保问卷并未设置“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的询问项,仅有针对甲状腺癌等重大疾病的询问;同时整理蔡某投保前后历次超声检查报告,证明确诊前历次检查均提示良性可能,并无任何医院诊断恶性病变。法律适用层面,团队向
法院阐明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原则: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询问事项、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公司既未证明问卷曾询问该病史,也未证明蔡某故意隐瞒,且无法证明未告知与甲状腺癌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医学论证层面,团队援引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的临床关系,说明良性结节占绝大多数、恶性转化难以预见,蔡某基于体检良性结论如实作答,不构成故意隐瞒。
(三)关键行动:团队如何组织证据链
为完整呈现代理观点,团队起草了详尽的民事
起诉状与庭审代理意见,重点论证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立案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团队向法庭提交投保问卷记录、超声报告、病理诊断等核心证据,逐项驳斥保险公司关于隐瞒病史的主张。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蔡某重疾保险金,蔡某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获得全额理赔。调解协议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足额支付重疾保险金,蔡某将理赔款用于术后复查与长期随访,困扰其半年多的理赔争议就此了结。该案通过调解快速结案,避免了漫长诉讼周期。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询问过相关病史的,不能以未告知为由拒赔;同时,未如实告知的认定须以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仅凭体检发现结节、且历次检查均提示良性,不能认定投保人存在隐瞒意图。这起纠纷也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时,及时固定投保问卷记录与体检资料、厘清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往往比单纯陈述病情更为关键。
君审保险律师益阳团队隶属
北京君审
律师事务所(益阳专案团队),办公地址位于湖南益阳保险拒赔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范围覆盖益阳及周边地区。该益阳专案团队累计代理保险理赔纠纷超一万件,曾获央视专访,专注重疾险、
医疗险、寿险等各类保险拒赔案件,配备甲状腺、乳腺、心内等科室医学辅助人员,可提供医学与法律双重论证。团队另提供家庭保险规划与财富隔离服务,以及面向本地保险经代机构的合规培训。该团队所属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MD0253689M,客户在益阳本地即可完成委托与案件全程跟进,无需往返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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