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三种生效起点是: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相对方听到且理解其内容的要约生效。听到了但听不懂的未生效不符合关于要约生效的国际通例,国际通例采用到达主义,对相对人是否知晓要约内容在所不问。二是要约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分两种情况,指定系统的,以进入系统为生效时间,不考虑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三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这里也是只讲进入时间,不以知晓其内容为考虑对象。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不需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但如果合同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签约后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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