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患者。
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等。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2.严重的精神病;3.重症智力低下;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可以登记结婚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将疾病情况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同意登记结婚的,婚姻有效。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
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等。2、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等;3、重症智力低下。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5、瘫痪;6、麻风病。但是,在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禁止结婚的情形已删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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